不只企業愛用派遣工,連政府也大量進用,10年來台灣薪資倒退近6%!獨家取得勞委會最新草案,揭露政府將取消派遣上限,衝擊全台一千萬勞工
主計總處最新統計,今年的實質平均薪資三萬六千元,一口氣倒退回十六年前的水準,還比十年前少六%,更讓人擔憂的是,除了「22K」之外,「派遣」已經成為拉低台灣薪資的主要原因之一,國科會調查派遣平均薪資,只有二萬六千八百元,是另一個箍住年輕人薪水的魔咒。
勞工界的孤兒!五十七萬派遣工 比外勞還弱勢!
法律上,要派公司不用支付派遣工保險、獎金、休假等福利,甚至資遣派遣工時,要派公司連資遣費都不用出。派遣工也沒有任何升遷管道,他們連名片也沒有,因為公司根本不承認有這些員工,像用完的寶特瓶,喝光後就丟回給派遣公司資源回收。
二○○八年金融海嘯後,台灣的派遣人力大幅增加。學者及勞委會也統計,臨時性或派遣勞工人數從○二年的七萬多名,暴增了七倍,到去年的五十七萬名,早就超越外勞的四十萬名,但他們的工作,甚至比外勞更沒保障。
政府是最大派遣戶!愛用廉價高材生 比率最高逾六成!
不只是民間企業愛用派遣,更誇張的是,政府竟然才是全國最大派遣戶,而且還用低於合理薪資三到四成的超低價,讓台灣的薪資更進一步崩壞。根據監察院前年調查政府派遣勞工問題時發現,農委會及所屬機關派遣勞工達2803人、經濟部有2433人、教育部有1174人,高居各部會前三名。整個中央機關,派遣勞工竟超過萬人。
扯!用最低標壓榨 把派遣人力當商品
政府單位的人力需求,大量採用「價格標」,於是派遣公司為了得標,自然就壓低「商品」的價格,派遣工這些「商品」,也就愈來愈不值錢。
政府用低於市價四成的低標大量採購派遣工,在政府單位當過五年派遣工的謝先生感受最深。他在法務部待過五年,換過三家派遣公司,政府一開始從一人月薪三一五○○元開始招標司機,後來降成三萬元。派遣業者的利潤被壓縮,因此向派遣工抽取的「介紹費」也逐年增長,變相壓榨勞工。
「原本一個月派遣公司要抽七千五百元,但每換一家,條件就變差,」派遣公司找到各種名目向派遣工抽錢,「最後連勞保、健保都幾乎可以從我們身上扣回來,一個月活生生抽掉一萬元。」薪水愈做愈少的謝先生,最後因難以忍受而辭去派遣工作。
勞委會新草案擬取消上限!大開門戶 衝擊全台一千萬勞工!
《今周刊》獨家取得九月六日最新修正版的《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赫見第二十三條分為甲案和乙案,當乙案規定派遣工不得超過企業員額四○%時,甲案卻是「不規範要派單位使用派遣人數比例限制」。「勞委會打算取消上限,覺得如果訂定上限,反而會『鼓勵企業用盡派遣員額』,增加派遣人數。」林佳和說。但是,這種解釋實在難以說服勞團,孫友聯就大力指責勞委會打算取消上限,再加上只針對保全、醫療等少數產業禁止派遣,根本是為了方便政府自己大量使用派遣訂出的法律,等於是大開門戶,「讓企業和政府派遣於法有據,正職工將全面被取代!」他擔憂地說。
一向「自我感覺良好」的總統馬英九,日前雖也為年輕人的低薪問題「感到歉疚」,卻沒有發現當他追求台灣經濟成長時,極速成長的派遣工市場,惡化的勞動條件,已讓多少台灣年輕人失去夢想?面對派遣魔咒,惡化年輕人的低薪問題,馬總統不應該只有歉疚,而是正視面對,整個社會更不該再冷眼旁觀。派遣法規最後定案究竟如何走,又會如何衝擊擁有一千萬勞工的勞動市場?
公司自我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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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洪凱音╱台北報導】
薪水低、物價漲、房價飆是台灣民眾生活寫照;數字會說真話,翻開16年前舊報紙廣告,一罐2.5公斤、全家都可食用的克寧即溶奶粉售價339元,如今至價格具優勢的網購平台購買卻要價789元,價格不僅多1.3倍,容量還縮水至2.3公斤,換算每公斤奶粉價格以平均6.38%的年增率快速成長,除奶粉價格驚驚漲,得意的一天葵花油,單位年增率也高達5.98%。
反觀主計總處統計資料顯示,近16年來,除了民國97年消費者物價指數(CPI)年增率超過3.5%,其他年度都在-0.86%至2.3%之間游走,食用油價格16年累計漲幅僅50.1%,漲幅不及報紙廣告揭露數字的一半,在在顯示官方數字,與實際民情差很大。
六年級生沈小姐回憶,國小時一個波蘿麵包只要10元,高中漲到15元,現在幾乎都要25元以上,換言之,以前50元可以買5個波蘿,現在一只50元硬幣,最多只能換2個波蘿麵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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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獲得「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第1梯次獲補助之廠商名單如下(產品開發、產品設計、研發聯盟三類別):
http://www.citd.moeaidb.gov.tw/CITDweb/Web/Default.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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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度「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之個案計畫補助申請已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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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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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受理本局100年度「協助傳統產業技術開發計畫」(以下 簡稱本計畫)之個案計畫補助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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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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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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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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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日期: (一)第一梯次:自99年12月10日至100年1月25日。 (二)第二梯次:自100年4月10日至100年5月25日。 二、補助類別:(下列3類別,每公司每梯次以申請1類且1案為限, 每年以補助1案,3年內累計2案為限) (一)產品開發。 (二)產品設計。 (三)研發聯盟:以「閥製品」、「家用電器」、「保健食品」 及「運動用品」等產業為優先。 三、收件地點:台北市大安區信義路3段41-3號經濟部工業局1樓 服務中心。
如需詳細了解:請洽高昌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04-22958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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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扶植優質及具有潛力之文化創意產業業者,
促成文化創意產業之跨界合作,提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品質及競爭力,特訂定「行政院文化
建設委員會文化創意產業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文化創意產業」,係指依據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華總一義字第09900022451號
總統令制定公布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三條所指定之產業。
三、申請資格:國內登記立案之私法人,或依商業登記法設立之獨資、合夥事業體。
四、申請途徑:
(一)符合前項資格者,直接向本會或本會授權之單位提出申請。
(二)參與本會「文創產業媒合計畫」,由文創產品創作者及品牌行銷公司所組成之聯合團隊
,由本會輔導提出申請。
五、申請類別:
(一)申請之計畫依欲完成之商品樣態分為二類︰
1. 實體類商品:商品使用價值的載體型式是實物或數位化型態,可脫離生產者、設計者與
消費者獨立存在,如︰杯子、家具、出版品、圖庫等。
2. 非實體類商品:不屬於實體類商品者,均歸於此類,如︰商業演出、演唱會、經紀授權
等。
(二)各類依申請補助重點,分為下列三組,申請者應評估自身發展狀況及計畫主要執行內涵
勾選其中一組:
1. 研發生產組:具備一定品牌行銷與市場拓展的實績或潛力,以「打造台灣自有品牌」為
目標,具有產業效益及明確可行之研發生產計畫。
2. 品牌行銷組:具備一定研發生產與市場拓展的實績或潛力,對打造台灣國際文創品牌具
前瞻願景,並切實可行之品牌行銷計畫。
3. 市場拓展組:具備一定研發生產與品牌行銷的實績或潛力,對拓展國內外文創市場具有
前瞻願景,並切實可行之市場拓展計畫。
六、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九十九年度於本修正要點公布次日起二十日內受理補助申請,自一百年度起則於每年度
四月一日起至三十日止及十月一日起至三十一日止辦理兩次徵件作業(截止日若為
星期日或假日,則順延一日);另為推動文創產業蓬勃發展,本會亦將不定期辦理特定
主題之徵件作業,並於徵件前另行公告。
(二)申請單位應檢具計畫申請表一份、計畫書十份及電子檔光碟一片,採掛號郵寄(掛號
郵寄者以郵戳為憑,郵戳日期以截止日為限)或專人送達方式(專人送達以截止日下午
五時三十分為限)向本會提出申請。缺件、逾時或資料與規定不符者不受理。
(三)計畫書須包含以下內容:(參考格式如附件)
1. 計畫申請表(如附件一):含計畫名稱、執行單位名稱、計畫經費、負責人、聯絡人、
電話及計畫內容摘要等。
2. 計畫內容(計畫書參考格式如附件二):
(1)計畫目標:請條列敘明本計畫預期達成之具體目標。
(2)計畫實施策略及方法,包括重點如下:
A. 針對未來三年打造台灣國際品牌具前瞻願景並切實可行之商業計畫。
B. 商品內容,請依申請類別及參考以下原則說明:
(1). 商品之故事性、創意性及文化內涵;
(2). 商品之生活價值;
(3). 商品國際化之可行性;
(4). 商品品牌化之可行性。
C. 品牌定位與品牌行銷規劃(含國內外)。
D. 國內外參展與銷售通路、獲利模式規劃。
3. 執行進度(請以甘特圖呈現)。
4. 人力配置及資源需求:請註明預定參與計畫有關人力之配置狀況,含參與計畫執行者為
機構專責人員或兼任顧問、執行者之學歷及相關經歷、預定投入
工作之時(天)數等。
5. 經費需求及其計算標準:含工作計畫及工作項目之各項經費配置,請詳列單價、數量
(或人次)及金額,至少包括人事費、業務費、旅運費、材料費
、雜支等,另包含支用經費來源及預估收入經費。
6. 預期效益及成果評估指標。
7. 過去實績及專業執行能力。
8. 計畫限制條件及解決構想:對於計畫執行中及執行後可能遭遇之困難,預擬解決方案或
構想。
9. 附錄:登記立案證明影本(包含從事文化創意產業證明)、各計畫項目之必要附件
(包含營運概況說明)、其他具創意之作法或有助說明執行能力之資料(如過去
策劃執行相關工作之實績證明文件或資料)。
(四)本會收受之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回。
七、審查規則:本案評選依序為「資格審查」、「技術審查」及「決審」。
(一)資格審查:本會依據規定之申請資格、計畫書格式、所附文件及經費編列等要項進行
審查。
(二)技術審查:本會遴聘專家及學者組成技術審查小組,並視需要安排提案單位進行簡報,
由技術審查小組審查計畫書,並決議該案是否進入決審及建議補助金額。
(三)技術審查之審查項目及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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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
(SBIR)」-因應貿易自由化「技術升級轉型」之適用對象,詳如下表:
01.陶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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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製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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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木竹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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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農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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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成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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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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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袋包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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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泳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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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織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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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毛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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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石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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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內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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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毛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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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家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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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動物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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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環境衛生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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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其他(如:雨傘、手套、圍巾、帽子等屬紡織類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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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相關研發輔助資源豐富又多樣,超過60個計畫可以申請!!到底哪一個才是您最適合的? 高昌企管顧問秉持多年的專業與熱忱的精神特地為您精選了以下最受業界歡迎與申請的政府研發補助計畫,而且還精心地將計畫資料做了一番整理,讓您看了可一目瞭然,了解政府各項研發補助計畫精神與補助對象,讓您不再有到底要申請何種計畫之困擾! |
SBIR計畫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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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IR計畫就是「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mall Business Innovation Research)」,它是經濟部為鼓勵國內中小企業加強創新技術或產品的研發,依據「經濟部促進企業開發產業技術辦法」所訂定的計畫,期望能以此協助國內中小企業創新研發,加速提升中小企業之產業競爭力,以迎接面臨之挑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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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IR計畫成立背景 |
「經濟及合作開發組織」(OECD)於民國八十五年發表「知識經濟報告」,確認知識的創新產出與運用已成為國家競爭力及經濟成長的主要驅動力後,經濟部鑒於佔我國製造業總家數約佔97.25%之中小企業普遍面臨缺乏技術的困境,於是積極思考行動方案。
而民國八十六年四月立法院科技及資訊委員會亦通過決議:參考美國SBIR計畫模式,規劃推動鼓勵國內中小企業創新研發之機制,次年四月該委員會另又通過決議:業界科專預算每年須成長10%,並以中小企業為優先補助對象。
由於我國民間產業以中小企業為主幹,因此規劃以類似美國SBIR(小企業創新研究)計畫之做法,以鼓勵我國中小企業進行產業技術與產品之創新研究,加速產業升級提升國際競爭力,於是推動執行「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鼓勵中小企業進行產業技術與產品之創新研究,擴大民間研發的投入,並於八十八年二月起開始受理中小企業申請本項補助計畫。 計畫申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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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說明 |
本計畫依申請之研發計畫屬性分為「創新技術」與「創新服務」,並依申請階段分為「先期研究/先期規劃」(Phase 1)、「研究開發/細部計畫」(Phase 2)與「加值應用」(Phase 2+),再依申請對象區分為「個別申請」與「研發聯盟」。整體計畫申請類別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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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計畫屬性 |
1. 「創新技術」係指與技術相關之「創新應用」與「創新研發」,「創新應用」以未曾獲本計畫(Phase 0 除外)補助之申請者所提計畫 之技術應用,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本身技術水準,達到技術升級,並有明顯效益者。「創新研發」之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或產品指標,應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國內產業技術水準,且須符合下列項目之一: (1) 具有產業效益之創新構想與技術,包含理論分析與模擬、設計、研發及應用等。 (2) 所提計畫之範圍應屬經濟部業務職掌範圍之產業技術。 (3) 符合節約資源與能源及增進環保與工業安全,有助於促進產業永續發展或綠色清潔生產概念之新技術或產 品。 2.「創新服務」係指: (1) 有助於產業發展之具示範性之知識創造、流通及加值等核心知識服務平台、系統、模式等建立。 (2) 以需求為導向,透過科技之整合與創新運用,驅動創新經營模式與新興服務業之興起,或透過服務創新,創新產業價值活動。如: 與產業技術發展相關之積體電路自動化設計、工業設計、專業測試及驗證、生技製藥契約研究(CRO)、產業技術預測、產業資訊分 析、創業育成、智慧財產權包裝、加值、鑑價、仲介及交易之平台、系統、模式等建立,或其他經本部認定之計畫範圍。 (3) 結合多家技術研發或研發服務之公司進行服務業之技術創新、系統創新與新興服務系統整體解決方案之開發。 (4) 由1家公司提供新興服務系統整體解決方案之開發。 |
(三) 申請階段 |
「先期研究/先期規劃」(Phase 1)係指針對具產業效益之創新構想進行小規模實驗或數值分析以驗證該構想可達成預期技術(計畫)目標之研究。申請廠商需敘明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擬採用之創新構想、預期達成之產業效益以及相關之研發經驗與執行規劃。 「研究開發/細部計畫」(Phase 2)係指針對具產業效益及明確可行性之創新構想進行產品、生產方法或服務機制研發,其中生產方法之研發可延伸至小量試產階段。申請廠商需敘明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具體可行之創新構想、預期達成之產業效益以及相關之研發經驗與執行規劃。 「加值應用」(Phase 2+)係指將Phase 2研發成果產品商品化所須之工程化技術、工業設計、模具開發技術、試量產技術、初次市場調查等規劃,以達成技術加值、產品加值或價值鏈連結與加值。 申請方式分如下A、B、C三類:
(1)A類:同時提案申請Phase 2及Phase 2+ (須同時提交Phase 2及Phase 2+計畫書)
(2)B類:Phase 2執行期間,提案申請Phase 2+ (提交Phase 2+計畫書)
(3)C類:Phase 2結案後,提案申請Phase 2+ (提交Phase 2+計畫書) 審查及執行方式:
申請類別 |
審查方式 |
執行方式 |
A類 |
同時審查Phase 2及Phase 2+ |
審查通過後,須待Phase 2結案且經Phase 2審查委員同意,始能執行Phase 2+ |
B類 |
針對Phase 2+進行審查 |
審查通過後,須待Phase 2結案且經Phase 2審查委員同意,始能執行Phase 2+ |
C類 |
針對Phase 2+進行審查 |
經審查委員審查通過即可開始執行Phase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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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申請對象 |
1.「個別申請」係指個別公司、事務所或醫療機構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
2.「研發聯盟」係指3家(含)以上成員合作,成員半數以上須為中小企業,且由1家中小企業為代表,以聯盟形式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藉由產業上中下游及跨領域結盟,確定產業標準、擬定技術規格、建立共通平台,促進新興產業提昇及傳統產業轉型與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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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資格 |
1.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標準之事業: 製造業: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8,000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 服務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台幣1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50人。 註:請提供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若有上列情事,經濟部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 |
2. 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我國管轄區域內。 外國公司得先提出計畫申請,惟應於審查通過簽約前符合上述資格。 申請「創新服務」計畫者,得為從事研究發展活動相關業務具有稅籍登記之事務所及醫療法人。 以「研發聯盟」形式申請計畫者須為中小企業,但得與學校、法人或國內、外機構共同申請。聯盟半數成員須為中小企業,且每一中小企業成員以參與1項研發聯盟推動計畫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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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協助服務業創新研究發展計畫」補助申請。第一梯次:自99年03月24日至99年04月23日受理申請;第二梯次:自99年07月01日至99年08月15日受理申請。
一、受理梯次及受理期間:以兩梯次為原則,得視實際審查結果調整之。
第一梯次:自99年3月24日至99年4月23日。
第二梯次:自99年7月1日至99年8月15日。
二、補助類別:(下列四類別,每公司每梯次以申請1類且1案為限)
(一)創新概念構想規劃計畫。
(二)業者創新研發計畫。
(三)異業結盟聯合研發計畫。
(四)加值創新應用計畫。
三、本計畫之審查得排列候補若干名,倘遇核定補助業者棄權時,則依序遞補,候補期間為2個月 ,自召集人聯席會議決審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逾期自動失效。
四、本計畫預算金額須以立法院審議通過之法定預算為準,若遇預算用罄,則停止受理申請。
五、郵寄或親自送件地點:10015台北市福州街15號,經濟部商業司8號櫃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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