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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IR計畫簡介

SBIR計畫就是「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mall Business Innovation Research)」,它是經濟部為鼓勵國內中小企業加強創新技術或產品的研發,依據「經濟部促進企業開發產業技術辦法」所訂定的計畫,期望能以此協助國內中小企業創新研發,加速提升中小企業之產業競爭力,以迎接面臨之挑戰。
 
SBIR計畫成立背景

 「經濟及合作開發組織」(OECD)於民國八十五年發表「知識經濟報告」,確認知識的創新產出與運用已成為國家競爭力及經濟成長的主要驅動力後,經濟部鑒於佔我國製造業總家數約佔97.25%之中小企業普遍面臨缺乏技術的困境,於是積極思考行動方案。

而民國八十六年四月立法院科技及資訊委員會亦通過決議:參考美國SBIR計畫模式,規劃推動鼓勵國內中小企業創新研發之機制,次年四月該委員會另又通過決議:業界科專預算每年須成長10%,並以中小企業為優先補助對象。

由於我國民間產業以中小企業為主幹,因此規劃以類似美國SBIR(小企業創新研究)計畫之做法,以鼓勵我國中小企業進行產業技術與產品之創新研究,加速產業升級提升國際競爭力,於是推動執行「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鼓勵中小企業進行產業技術與產品之創新研究,擴大民間研發的投入,並於八十八年二月起開始受理中小企業申請本項補助計畫。

計畫申請類別

 (一) 說明

本計畫依申請之研發計畫屬性分為「創新技術」與「創新服務」,並依申請階段分為「先期研究/先期規劃」(Phase 1)、「研究開發/細部計畫」(Phase 2)與「加值應用」(Phase 2+),再依申請對象區分為「個別申請」與「研發聯盟」。整體計畫申請類別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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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計畫屬性 
 1. 「創新技術」係指與技術相關之「創新應用」與「創新研發」,「創新應用」以未曾獲本計畫(Phase 0 除外)補助之申請者所提計畫 之技術應用,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本身技術水準,達到技術升級,並有明顯效益者。「創新研發」之申請者所提計畫之技術或產品指標,應具有創新性或能提高國內產業技術水準,且須符合下列項目之一:
   (1) 具有產業效益之創新構想與技術,包含理論分析與模擬、設計、研發及應用等。
   (2) 所提計畫之範圍應屬經濟部業務職掌範圍之產業技術。
   (3) 符合節約資源與能源及增進環保與工業安全,有助於促進產業永續發展或綠色清潔生產概念之新技術或產 品。
2.「創新服務」係指:
   (1) 有助於產業發展之具示範性之知識創造、流通及加值等核心知識服務平台、系統、模式等建立。
   (2) 以需求為導向,透過科技之整合與創新運用,驅動創新經營模式與新興服務業之興起,或透過服務創新,創新產業價值活動。如:
與產業技術發展相關之積體電路自動化設計、工業設計、專業測試及驗證、生技製藥契約研究(CRO)、產業技術預測、產業資訊分  析、創業育成、智慧財產權包裝、加值、鑑價、仲介及交易之平台、系統、模式等建立,或其他經本部認定之計畫範圍。
    (3)  結合多家技術研發或研發服務之公司進行服務業之技術創新、系統創新與新興服務系統整體解決方案之開發。
    (4) 由1家公司提供新興服務系統整體解決方案之開發。
 (三) 申請階段 

「先期研究/先期規劃」(Phase 1)係指針對具產業效益之創新構想進行小規模實驗或數值分析以驗證該構想可達成預期技術(計畫)目標之研究。申請廠商需敘明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擬採用之創新構想、預期達成之產業效益以及相關之研發經驗與執行規劃。
「研究開發/細部計畫」(Phase 2)係指針對具產業效益及明確可行性之創新構想進行產品、生產方法或服務機制研發,其中生產方法之研發可延伸至小量試產階段。申請廠商需敘明所要解決的關鍵問題、具體可行之創新構想、預期達成之產業效益以及相關之研發經驗與執行規劃。
「加值應用」(Phase 2+)係指將Phase 2研發成果產品商品化所須之工程化技術、工業設計、模具開發技術、試量產技術、初次市場調查等規劃,以達成技術加值、產品加值或價值鏈連結與加值。
申請方式分如下A、B、C三類:

(1)A類:同時提案申請Phase 2及Phase 2+      (須同時提交Phase 2及Phase 2+計畫書)

(2)B類:Phase 2執行期間,提案申請Phase 2+ (提交Phase 2+計畫書)

(3)C類:Phase 2結案後,提案申請Phase 2+    (提交Phase 2+計畫書)
 
審查及執行方式:

申請類別 審查方式 執行方式
A 同時審查Phase 2及Phase 2+ 審查通過後,須待Phase 2結案且經Phase 2審查委員同意,始能執行Phase 2+
B 針對Phase 2+進行審查 審查通過後,須待Phase 2結案且經Phase 2審查委員同意,始能執行Phase 2+
C 針對Phase 2+進行審查 經審查委員審查通過即可開始執行Phase 2+
(四) 申請對象 

  1.「個別申請」係指個別公司、事務所或醫療機構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

   2.「研發聯盟」係指3家(含)以上成員合作,成員半數以上須為中小企業,且由1家中小企業為代表,以聯盟形式提出研發計畫之補助申請,藉由產業上中下游及跨領域結盟,確定產業標準、擬定技術規格、建立共通平台,促進新興產業提昇及傳統產業轉型與升級。 

(五)申請資格
1. 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標準之事業:
    製造業: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8,000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
    服務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台幣1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50人。
    註:請提供最近一期勞保繳費清單之投保人數資料,以證明經常僱用員工數。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若有上列情事,經濟部得駁回申請或依職權撤銷補助並解除契約。 
2. 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我國管轄區域內。
    外國公司得先提出計畫申請,惟應於審查通過簽約前符合上述資格。
    申請「創新服務」計畫者,得為從事研究發展活動相關業務具有稅籍登記之事務所及醫療法人。
    以「研發聯盟」形式申請計畫者須為中小企業,但得與學校、法人或國內、外機構共同申請。聯盟半數成員須為中小企業,且每一中小企業成員以參與1項研發聯盟推動計畫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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